昌平区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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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政办发〔201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昌平区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 昌平区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昌平区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提高政府财政投资基金使用效益,支持全区科技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资产〔2016〕6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区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项目直接投资或参股设立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科技产业领域发展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受托管理机构,是指受区政府委托,代行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职责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平台公司,是指区政府为规范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由区国资委出资设立的国有投融资平台。 第三条 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和市级财政下拨的产业支持资金、区财政注入平台公司的资金、平台公司自有资金、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 第四条 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设立和运营。 第五条 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中财政出资部分,由区财政局代行出资人职责。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六条 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应在以下领域进行投资: (一)支持重大项目落地。通过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加快推进昌平区重点产业领域的招商引资、科技成果转化等,促成重大项目落地。 (二)支持创业创新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家宏观政策、首都城市功能定位、昌平区产业发展方向,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引导天使、VC、PE等各类创投机构投资创业创新型中小微企业,加快培育有利于昌平区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促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落实昌平区产业转型升级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高的问题,构建以高精尖产业为核心的新型产业体系。 第七条 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包括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引导基金)和其他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其他基金)。 重点产业项目引导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的形式,重点支持自主创新和自主创新成果在昌平转化与产业化。 其他基金采用母子基金模式进行运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包括昌平创业创新基金等。 第八条 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与上级财政部门设立的相同目标的基金合作。 第三章 管理模式 第九条 科技产业投资基金中财政出资部分,由区财政局统筹资金安排,由区发展改革委进行业务指导。由受托管理机构或平台公司进行管理,按照投资金额的审批权限,投资方案经由受托管理机构或平台公司报相关部门审批。对于财政注资平台公司进行投资,由平台公司作为基金运作主体;对于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资,由受托管理机构作为代持机构。 第四章 重点产业项目引导基金决策 第十条 设立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投委会),重点产业项目投委会由区有关部门组成,对于涉及投资决策等重大事项由重点产业项目投委会审议决策。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对目标企业所处行业特征、市场地位、产品与技术、公司愿景等进行综合判断,提出投资建议,经重点产业项目投委会审议批准后,重点产业项目引导基金向目标企业进行资金投入。 第五章 其他基金决策 第十二条 平台公司作为运作主体主导投资决策的其他基金,由平台公司对目标基金募资能力、投资业绩、研究能力、出资实力、经济与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判断,提出投资建议,拟定合作方案。由平台公司按投资决策的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平台公司未主导投资决策的参股基金,由平台公司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履行投资决策职能。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十四条 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收益包括账户存款利息、股东分红、股权转让回报等,可用于弥补投资损失,相关税费开支、滚动使用等。基金到期清算后,本金及投资收益进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或平台公司结合总体经济环境、产业发展动态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重点产业项目引导基金的退出建议,经重点产业项目投委会审议后,报请区政府审定批准,由受托管理机构或平台公司具体组织股权退出工作。 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或平台公司按照投资时所签署的协议约定,对其他基金提出退出建议,根据投资金额的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受托管理机构或平台公司具体组织股权退出工作。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重点产业项目引导基金管理费用不超过基金投资项目出资额的1%,根据协议约定可从基金中列支,用于基金日常管理和聘请相关中介机构等工作。 其他基金的管理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基金认缴出资额的2%。如其他政策法规另行规定,遵循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除对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在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基准收益率时,可以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超额收益奖励。具体超额收益奖励比例由相关各方协商确认后在基金有关法律文件中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 科技产业投资基金的亏损应由实际出资人共同承担,财政出资人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条 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原则上与社会出资同股同权。对于募资难度大、风险程度高,但社会效益好、与政府战略意图吻合以及市场失灵突出的领域,可以向社会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大陆设立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托管。托管银行负责基金的资金保管、账户管理、资金清算及日常监管等事务。托管银行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以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以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在基金托管业务方面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以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得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九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由区财政局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对科技产业投资基金进行绩效考核,定期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受托管理机构或平台公司按照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2016年1月1日起科技产业投资基金合作新设立的基金。对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设立或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科技产业投资基金,按照已有合同约定执行至合同期满,重新拟定合同及后续管理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项目引导基金、昌平创业创新基金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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