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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事项编码 1100024000110000000000000021223100 咨询电话

66156268

事项名称

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进行审核认定

监督电话 66153403
实施机关 市科委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服务对象

民办非企业法人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事项类型 其他职权 预约办理

行使层级 市级 网上支付
法定办结时限 物流快递
承诺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正式受理后,30个工作日告知申报单位办理结果

办理地点

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院2号楼410办公室

申报途径

窗口申报,电话预约(预约办理用)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
中介服务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权限划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内容 本级办理 通办范围
联办机构 北京市民政局 运行系统
实施主体 市科委 办理方式 联办件
  • 设定依据
  • 受理条件
  • 办理条件
  • 办理流程
  • 申请材料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结果名称及样本

【规范性文件】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等
依据名称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号令(文号)财关税〔2016〕71号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附件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第二条“符合上述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向科技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按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条件对其进行免税资格审核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颁发免税资格证书,免税资格证书标明‘颁发日期’,同时函告上述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受理条件
 (一)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 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 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 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办理条件
 (一) 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民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 资产总额在 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三) 从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四) 兼职的科研人员不超过25%。
办理流程

申请 → 补正 → 受理 → 审查 → 其他委办局会签[市级] → 决定 → 制作行政文书 → 告知/送达

办理流程图

材料说明1 :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材料名称:《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材料类型:表格类

材料说明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

材料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材料类型:文本类

材料说明3 :

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含资产及人员组成情况,事务所选择可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审计要求)

材料名称: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含资产及人员组成情况,事务所选择可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审计要求)

材料类型:结果文书类

材料说明4 :

人员名单及结构表(专职人员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等材料)

材料名称:人员名单及结构表(专职人员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等材料)

材料类型:表格类 


申请材料总要求
  
收费标准及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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