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100022000110000000000000021223100 | 咨询电话 | (010)66158339(国际科技合作基地)、66153439(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究开发项目)、66153426(科普基地)、66156268(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88546574(设计创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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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认定(鉴定、命名)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普基地、设计创新中心等事项 |
监督电话 | (010)66153445 |
实施机关 | 市科委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预约办理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网上支付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承诺办结时限 | 经专家评审、认定小组综合评定、审议、公示等环节后结束流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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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院2号楼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咨询:(010)66158339(国际科技合作基地)、66153439(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研究开发项目)、66153426(科普基地)、66156268(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通知中联系电话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无 |
实施主体 | 市科委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5日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加快对科技馆、青少年科技馆、科普画廊等科普场所、设施的建设、改造、充实和利用。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或者投资建设科普设施,开展科普活动。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外〔2011〕31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以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局面。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1〕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技术企业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支持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继续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对经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推动企业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 |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依据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火〔2016〕19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应协同配合、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15〕3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二条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2.负责对已认定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3.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1〕73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七、为进一步加大对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扶持力度,继续开展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予以支持。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都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高〔2010〕6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申请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发展方向明确,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2.必须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 3.具有边界清晰、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园区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场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 4.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应有支持大学科技园发展的具体政策,高校资源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5.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人才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关联。 6.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85%以上。 7.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8.管理规范,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自身及在孵、在园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9.园内的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 10.为社会提供1000个以上的就业机会。 11.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 |
【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依据名称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火〔2016〕3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新增职能)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
【规范性文件】北京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依据名称 | 北京鼓励企业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实施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14〕3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制订相关促进本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政策,开展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10〕41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推进工程中心建设,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研究制定工程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宏观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工程中心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批准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撤销,组织工程中心的申报、绩效考评、跟踪管理等工作。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14〕18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市科普基地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市科协”)共同命名。第五条市科普基地采取“统一命名、分类指导、社会监督、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运行和培育机制。 |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依据名称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14〕5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示范城市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所辖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并发文认定。认定企业名单应及时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4示范城市人民政府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所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
【规范性文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 科技部 |
依据名称 |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计字〔1993〕060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国家科委根据国情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有关部(委)或地方科委(简称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国家科委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和审议作用,聘请一批知名度高、熟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严谨、办事认真、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组成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议专家组,为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14〕62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质监局、中关村管委会组成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认定小组各组成部门、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通报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以及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研究下一阶段工作。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3〕28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二、为扶持和鼓励高技术企业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等有关规定,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支持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继续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对经认定的成果转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推动企业进一步加强自主创新。七、为进一步加大对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的扶持力度,继续开展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认定工作。对经认定的专业孵化基地和在孵企业予以支持。 |
【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 |
依据名称 |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财税〔2015〕11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 |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依据名称 | 关于印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12〕381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本市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科发[2016]44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十条市科委负责合作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组织推进,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负责全市合作基地的统筹部署,指导合作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二)引导合作基地结合国家级、市级重大科技研发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通过对合作基地所承担项目的持续支持,增强合作基地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的能力; (三)组织合作基地的申报、认定、考评,实行持续跟踪评价的动态管理机制。 |
【规范性文件】国家中长期科技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依据名称 |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发〔2006〕6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加强实验基地、基础设施和条件平台建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需求,在新兴交叉前沿领域的战略空白领域建设若干学科交叉、综合集成、机制创新的国家实验室。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究开发中心等为依托,组织实施重大自主创新项目,吸引和凝聚高水平人才,推动项目、基地、人才的有机结合。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入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应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办发〔2014〕24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市科委牵头,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认定条件、认定方式。 |
【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关于《北京市促进设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京政发〔2010〕29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鼓励大型制造企业建立设计创新中心。鼓励制造业领域有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建立设计创新中心和设计机构,为本企业或行业内其他企业开展产品设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设计创新中心,由市科委组织认定并予以挂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