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100021000110000000000000021223100 | 咨询电话 | (010)89150338;(010)68722982 |
---|---|---|---|
事项名称 | 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 |
监督电话 | (010)66153445 |
实施机关 | 市科委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机关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预约办理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网上支付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物流快递 | 否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送达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2层C区2号窗口 |
申报途径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68722982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实施主体 | 市科委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发布号令(文号) |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本市实行实验动物的质量监督和许可证制度。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 |
【规范性文件】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依据名称 | 科学技术部、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发布《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号令(文号) | 国科发财字〔2001〕54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三条 实验动物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组织和个人。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科委)印制、发放和管理。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