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1100031007110000000000400685571100 | 咨询电话 | (010)66182442,(010)66155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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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项目验收 |
监督电话 | (010)66153445 |
实施机关 | 市科委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预约办理 |
无 |
行使层级 | 市级 | 网上支付 | 否 |
法定办结时限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承诺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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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院2号楼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工作系统(https://nsfapp.bjkw.gov.cn/bjnsfweb/)查询。 |
中介服务 | 无 |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实施主体 |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制定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依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六十条 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下列事项的投入: (一)科学技术基础条件与设施建设; (二)基础研究; (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作用的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和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 (四)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 (五)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 (六)科学技术普及。 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在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给予支持。 |
【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 北京市人民政府 |
依据名称 | 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 |
发布号令(文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
法条(具体规定)内容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编制自然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项目指南,审定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基金委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和相关研究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基金委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名,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基金委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基金委的日常工作,负责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第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学研究机构、企业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组织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基金办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完善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和科研管理制度; (三)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团队和基础条件。基金办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告知申请单位。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或者参与人申请、参与申请、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的。第十七条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第二十条 基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议基金资助的项目名单和遴选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第二十一条 基金办应当将基金委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情况,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申请的理由。基金委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第二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和项目任务书要求管理、使用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第二十八条 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实施中出现影响项目进展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向基金办报告;项目任务书的内容确需变更或者项目确需中止、终止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交书面申请。基金办应当及时核查,作出处理决定。基金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未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规定开展工作,资助项目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可以根据实施情况作出资助项目中止或者终止决定。第二十九条 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形成验收意见书,并将验收意见书送达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未通过验收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