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政发〔2010〕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京政发[2009]11号)精神,鼓励和支持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本地区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推动专利实施项目转化,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通州区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获得专利授权及专利实施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是专利第一权利人为本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户籍在本区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发明专利。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五条 对年度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资助。对已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并可预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实施项目给予资助。
第六条 申请专利实施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合法持有者;
(三)专利实施项目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并符合地区产业发展规划;
(四)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五)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在本区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设施,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七条 以下项目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市区重点科技计划的项目;
(二)市区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资助标准如下:
(一)申请人获得国内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二)申请人获得国外发明专利的每件资助2万元;
(三)专利实施项目每项资助10万元。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专利授权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通州区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提交户籍证明;
(三)提交专利证书。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条 申请专利实施项目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通州区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
(二)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 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利实施项目经费支出证明;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七)争取优先支持资助项目的其他附加证明材料。
[pagebreak]--------------------分页符--------------------[/pagebreak]
第十一条 受理专利授权及专利实施项目资助时限如下:
(一)专利授权资助申请为次年第一季度;
(二)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申请为每年第一季度。
第十二条 专利授权及专利实施项目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审批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区知识产权局根据全区专利事业发展情况,提出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专利资助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报区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专利资助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受到专利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